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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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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对立法会负责:

    (1)行政机关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

    (3)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三)立法会

    1、立法会的地位和职权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立法会行使立法权。

    立法会除了行使立法权外,还根据行政机关的提案:

    (1)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3)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5)行政长官如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可按法定程序提出弹劾;

    2、立法会的产生和任期

    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非中国籍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也可以担任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立法会由选举产生。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和由功能团体、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共同选举产生立法会议员。

    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2年外,每届任期4年。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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