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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区行政长官的任期为5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时。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2、行政长官的职权

    (2)负责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执行;

    (4)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政府备案;

    (6)提名并报请中央政府任命各司、局正副司、局长等主要官员;

    (8)执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10)批准向立法会提出的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12)赦免或减轻刑事犯罪的刑罚;

    (二)行政机关

    1、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是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

    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署等机构。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特别行政区通常连续居住满15年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3)办理中央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5)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行政机关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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