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 2 部分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二、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

    (一)行政长官

    1、行政长官的地位和任职资格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由年满40周岁、在特别行政区居住连续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

第 2 部分(3/23)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