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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由相关的常设部门承担。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包括:

    1、国务院为指导某些专门性工作而设立的办事机构;

    3、邀请有关专家或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咨询性机构。

    特别行政区制度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一、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行政地位

    (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二)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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