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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7、决定特赦;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补选的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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