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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