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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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