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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副委员长或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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