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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但每个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

    投票之前,主持选举的工作人员应统计并宣布出席的选民人数,当众检查票箱,并组织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如参加投票的选民不足半数,须改期选举。

    3、计票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主持人核对投票人数和所投的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凡选举无效,须当即宣布,并重新组织投票。

    在确认投票有效后,统计投票结果。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4、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选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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