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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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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职权

    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5、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7、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

    9、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代表名额的分配

    (一)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全国人大,省、自治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的名额,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1、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3、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三)军队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各地驻军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决定。

    军队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名额由军队最高选举委员会分配。

    (四)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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