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逐渐抬头,教会法学原则,教皇英诺森三世审时度势,于1215年召开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会上废止了通行西方基督教世界的神明裁判。由此迫使世俗刑事案件时采用新的审判程序。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英国王室便将审判陪审团引入刑事审判。这就是刑事小陪审团然而,国王为了尽可能地打击国内犯罪行为、维持王国秩序,他要控制整个刑事审判。于是。国王挖空心思要控制小陪审团小陪审团尽量循着国王的意志运作。起初,他的办法就是让起诉陪审团的一部分成员进入小陪审团,并构成小陪审团成员些就是,国王从起诉陪审团中挑出他所信赖的一部分成员(这些成员构成小陪审团的大部分),然后再点缀性地从外面加入几成了小陪审团。。…。
显然,这样的小陪审团一般都会说被告人有罪。。因为其中的大部分陪审员原先就是检举被告的人,更为重要的是起员若在法庭审判中(作为小陪审团成员)“裁定”被告无罪,就会受到重罚。因为国王规定一个陪审员不能作互相矛盾“王的这种做法一直心怀不满,因为这会明显地导致审判不公。后来民众的不满情绪日盛。国王不得已于1351—1352年下令允成员提出反对或回避,自然那些曾参与起诉陪审团的成员一般就会遭到反对。从而被“淘汰出局”。由此,渐渐地,大小陪并终于在后来完全分离。
但是,国王仍绞尽脑汁力图控制小陪审团,比如陪审员要由王室官吏挑选;在很长时间里(约至在陪审团面前提出其它证据或证人;甚至在更长的时间里,不准被告获得法律顾问的帮助;陪审团若作出了错误的有罪裁定被追究责任,被告对错误的有罪判决也没有正规的可救济的途
第0762章 陪审团制度(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