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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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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62章 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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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同样的原因(加强王室对陪审团引入了刑事诉讼。正如历史一贯表明的那样,由于早期国家观念的淡薄。对犯罪的控诉权基本上操于私人之手。这惯在当时的英国就是表现为“重罪上诉”(y)。重罪上诉(非今日意义上的上诉)制度赋予受害人的男性臣有对重罪(轻微的“犯罪”可能根本不被视为犯罪,不过是一般侵权而已)提起控诉的权利,并且对重罪上诉的管辖权由于到了亨利二世时期。王室对全国实行控制的愿望和实际能力都在加强,重罪越来越被视为是对国王安宁和国家安全的上诉对犯罪的控制与打击力度又是如此地有限(私人之间往往私了或出于害怕败诉而不敢起诉)。自然而然,亨利二世急切地希望找到治罪的其他良方妙药。最后。亨利二世所想到的还是他所熟悉的陪审团,这种陪审团要向王室巡回法官宣誓检举重罪。。…。

    这就是起诉产生。这种起诉陪审团由王室巡回法官从百户区中召集产生,巡回官员向被召集的陪审团询问是否有犯罪发生,嫌疑人是向巡回官员检举,否则要受到重罚,而那些被检举的嫌疑犯就会作为被告在王室法庭上或者说巡回法官面前受到“水审”法使得少数几个法官就能在几天内处理数以百计的案件。用英国法律史研究专家道森的话说。采用陪审团的办伟大的创举”,“它几乎使得地方特权不能得到保障”,王权由此深入地方内部。1215年封建贵族愤愤不平地逼迫约(magnaharta)就是这种王权过度侵夺封建地方权力的体现。要说明的是,起初亨利二世只是使用大陪审团来“起陪审团扩展到刑事审判,被检举的被告仍接受神明裁判——水审。…。

    但是,后来由于13世纪时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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