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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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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节 临高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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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至少应为公司保留一个贸易港口。

    荷兰东印度的船只进入这些港口,必须悬挂指定的信号旗”进入港口之后,必须完全服从港务人员的指挥,并且支付一切港务费用该项费用不得减免。否则港务当局有权没收相当的进口弃品作为补偿。

    公司船只进入港口之后,必须封存全部武器”并且接受一切检疫和消毒措施,拒绝接受的即刻驱逐出港。

    公司运往琼州的载重吨中有一半必须为殖民和贸易部指定商品,该类商品就提供具体的目录。若未能在本航次运来足够的指定商品,必须在下一航次补全。否则将停歇相关贸易。

    公司可在指定开放港口租用殖民和贸易部建造的商馆。商人和水手必须集中居住在商馆内或者船上。不得外宿。商馆的租金为每年五百盾。伙食和生活用品由公司人员自行向市场采购,殖民和贸易部提供方便。

    最后一款是司法管辖权。范德兰特隆同意临高的司法管辖权,但是在商业纠纷中要求给予司法特权。所谓特殊权利并非治外法权之类”而是要求一旦发生公司与当地商人的商业纠纷,殖民和贸易部必须给予一定的优待,主要是追索账款和破产清理方面。他要求司凯德保证公司在一旦发生此类事件时给予公司优先权。同时,允许公司在临高派驻领事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

    司凯德表示执行不是问题,只要东印度公司承认澳洲人对发生在琼州的商务活动有司法管辖权,一旦临高的海事一商事法院做出判决,一定会执行到位。

    荷兰东印度公司允许澳洲人的船只在同等条件下航行于东印度群岛和台湾海域,澳洲人的船只有权随时进入巴达维亚和大员

第六十二节 临高贸易协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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