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办理道契申领手续的外国人,由此外国人与租界内的中国业户商量以取得租地,原中国业户同意租地之后,便由此外国人按照程序,与中国业户签下草契,以此草契报请其领事馆征得领事官的同意,并经会丈局会丈,报由道台批准,发给道契。
此道契上所填写的姓名为该外国人的姓名,即为该外国人所享有所有权利的土地契证,而此时为了证明华人的土地权利,通常由外国人开具一张权柄单,在权柄单上注明,申领道契的土地权利的实际上享有者为该华人,华人取得该权柄单,整个洋商挂名道契的手续便告完成。
权柄单一般一式几份,分别由在租界中租地的华人与代为请领道契的外国人或外商收执。
渐渐地,华人不仅可以通过洋商挂名道契获得土地权利,还可以通过洋商挂名道契进行土地买卖。
与洋商挂名道契的特点相适应,其土地权利的移转一般有小过户与大过户之分,小过户比较简单,华人进行土地交易,进行土地转移,买卖双方约定日期,一起至挂号商处,挂号商将发给原华人的权柄单收回并注销,另外写就一份新的权柄单给新的权利人,所交易土地的道契,则无需任何改动,新的权利人便可以开始享受道契土地的权利。
过大户就比较麻烦了,这不仅仅是华人买卖双方的过户,还涉及到道契在我们外国人之间的过户,如果一个华人买方不信任原有领得道契的外商,想将其买受的土地由另一外商挂名,这就涉及到道契的大过户。
大过户必须向该道契注册的领事馆提出过户,得到领事馆同意并转请道台批准,在该道契签批栏注明已转户,将本由一外商领得的道
第三十一章 洋商挂名道契(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