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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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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章 明定规来搞慈济,先做防腐反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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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任理事长等慈济会职务期间,也不得同时去担任朝廷里诸如户部、工部等负责监管慈济会衙门的官职,以求做到“民间慈善民间管,官民分则物尽其善”。

    同时,还要详细设定多种慈济申请与审批规则,建立起一套独立、不同于朝廷度支管理的体制来。

    为了防止有人利用慈济之名、去做贪赃枉法、中饱私囊和滥用钱款之事,刘行还在最后增补了几条防腐办法。

    第一条。户部、工部等衙门负责日常监督,内阁有权随时查账、对账,但无权调用慈济会的资金。这一条,防止以后朝廷里出现了贪官时,将他们的脏手伸到慈济会身上来。

    第二条,全国一个总会、每省一个分会、州府设支会,县设受理会。所有申请人的申请,必须经过至少三级机构审批,才允许确定并进行救济与帮扶。

    凡未经三级审批,以及省布政使司及以上监管机构批准擅自发放救济、进行帮扶的。对将被定义为违规、进行严惩及追回已发放钱粮。情节严重者,主办人最高问斩、受惠人众生不得再受慈济。

    第三条,瞒报、谎报骗取慈济金的人,一概以骗取朝廷捐疏定罪。以此等不法手段获得慈济金的。除追缴非法所得外,还将加处百倍罚金。本人无法承担者,将由其配偶、子女共同承担。

    第四条,除直接监督的有司外,天策卫、武英阁以及内阁其他有司,在得到内阁授权后也可随时调阅慈济会账目进行审议、监管。同样的。这些有司也是只有监管、调阅和审议权,没有调取资金的权利。

    第五条,遇超一定数额支出时,除本会、监管有司外,还需向受慈济地区当地的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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