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体恤上沾的血液是快快的,还有嫌疑人的DNA和指纹。榔头与伤口形状吻合,也有那家伙的指纹。而且他的货车车厢箱内发现了我女儿的血迹和头发。”
“口供呢?”
“一共给他录了10次口供,一二六七都是无罪供述,其他都是有罪供述。”
“但有确凿的证据,应该还是能提起公诉吧?”
“没错,在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作出的都是无罪供述,但很快的,一审宣判有罪。”
“然后嫌疑人就上诉了。”
“是的,而且这一次,陈志平成了他的辩护律师。”
“这家伙有什么厉害的地方?”
“我记得法庭上,他提出了几点疑问。首先是关于证物,现场找到的榔头上并未沾有被害人的血迹和毛发或其他人体组织,所以不能认定为是作案工具。那件短袖体恤上仅仅是袖口及肩部沾到被害人的血液,并没有发现喷溅式血滴。其次是证人证言,陈志平举证说,目击证人有很长的吸毒史,且曾经有故意伤人的前科。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存在疑问。就算真的看到了孙成,也只能说其碰巧就在现场,对孙成就是凶手的指认不能成立。最后是被告人的供述:在被告的有罪供述中,虽然几次的大致内容相同,但在一些细节有出入,譬如......重击被害者头部部位,次数,都有出入。还有作案动机,一会儿是打劫,一会是强奸但未遂。陈志平给出的推断是审讯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但在一审中公诉方认为,被告人的无罪辩护不符合一个人的正常逻辑所以不予采纳。”
“他的无罪供述是什么?”
“他说他晚上想
第五章 快快之死(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