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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假公济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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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属于“个人被人侵权”,勉强还够格被“援助”。

    但这次的原告,可是年销售额20多亿人民币的大企业,怎么看也不像是该被“援助”的穷逼——何况冯见雄事实上还中饱私囊,用自己的商业资讯公司收了对方巨额好处费呢。

    可惜,田海茉的坚决并没有持续多久,就被冯见雄的巧舌如簧瓦解了:

    “海茉姐,我们毕竟不是司法局直接全职开工资的法援中心,不能比照国家事业单位的尺度吧?而且,我很有分寸的,商务合同纠纷的官司,我保证绝对不会用中心的名义去碰。我只碰侵权。”

    这种程度的说辞,已经略微软化了田海茉的态度,但还不够分量。颇为懂法的南筱袅忧虑地质疑:“侵权也有问题的吧,人家这个被侵的原告势力太大了,他们不会自己维权么?走法援,怎么都有公器私用的嫌疑……”

    “但这个不是一般侵权,还是涉及‘假冒伪劣产品’的。田姐,南姐,你们好好想想,那些仿冒名牌的产品,一般情况下质量肯定也不怎么样。

    而在我们这边,或者邻省的吴越省,吃辣的消费者本来就不多,‘L干妈’这种辣酱公司在市场预期收益不高的情况下,说不定就懒得花费司法成本来打假。这样就有可能导致相应的假冒伪劣产品长期在市场上流通、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呐!这可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我们为了社会公益主动打假,难道还有错吗?”

    在大多数其他国家的《刑法》上,都是不会把经济类犯罪中的“制造贩售假冒伪劣商品”写到同一个罪名里去的。

    因为假冒是假冒,伪劣是伪劣,两者有天壤之别。

第39章 假公济私(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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