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不能涉足;四民所穿之常服,他们也不能享受。这些贱民为摆脱自己的社会地位进行了斗争,以至造成案牍繁滋,讼端不止。胤禛为皇子时就曾一再强调贱民本属良民,无可轻贱摈弃之处。在他继位后立即听取了大臣们的建议,先后于雍正元年四月除山西、陕西教坊乐民籍,九月除绍兴堕民丐籍,将他们与良民一体编户,允许他们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这一政策得到了普遍拥护,对胤禛继位后的政权稳定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随之而来的是与土地相关的摊丁入地政策,也就是将丁银摊入地亩一起征收。
在这个以农业为主的时代,土地就是农民活命的根本,也是国家财政赋税的主要来源。清初的赋役制度因袭明代的一条鞭法,地有地税银,丁有丁税银。丁税银有的按地征收,有的按丁征收,而以按丁征收为主。按丁征收的丁银在清初共有三百余万两。这个数字不算很大,但按丁征收丁银所引起的社会问题却很大。由于土地兼并和土地集中进一步发展,贫富不均的现象极为严重,无地或地少的农民无力负担丁税,因而出现“或逃或欠”的情况。这就使清政府征收丁税发生困难,以致失去保证。同时由于农民畏惧丁税的逼迫,或逃亡迁徙、或隐匿户口,又造成人口不实的严重问题,使清政府难以掌握人口实数。面对这种情况,清政府下决心改变丁税的征收办法。康熙五十一年时,康熙曾规定“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原本是想把全国征收丁税的总额定下来,不再随着人口的增加而增加。这对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虽有一定的好处,但并没有解决丁役负担不均的问题,因而一些地区,如四川、广东、浙江等省在短期内采取了将丁税摊入地亩去
第231章 交旨谢恩请罪(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