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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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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章 入学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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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活动。

    慈善机构的“准政府”与“半政府”性质导致了慈善事业合法性的减损。政府垄断了从事慈善事业的所有合法渠道。如果政府公信力强度高,那倒还好,社会上个体的慈善行为或可通过政府实现,也可通过这些“半政府”机构实现;一旦政府公信力受损,人们会因为质疑政府行为的效率和廉洁,而不愿意通过政府实现自己的善行,转而寻找其他途径。

    除了公信力问题本身之外,这些作为半政府组织的慈善机构,由于本身欠缺应有的权利能力,其相应的主动性和活力、创造力也都随之受损,这种权利能力受损的结果是,其效率和廉洁在实际上必然受损,其公信力本身打了折扣,其所受到的公信力减损既因来自政府的连带效应,又有自身固有的原因。

    因此,在这种“政府核准与管制”模式下的半政府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很难获得它们本该有的公信力。这就严重影响了公民的社会活动,在慈善事业中就导致个体的社会性行善成本大大提高。在有些特定情形下,人们的行善成本之高足以让人们望行善而生畏,以致彻底打消行善的念头。

    在任何一个正常的公民社会,邦政府组织都是“政府备案自由活动型”的,在政府备案的目的是可以得到法律与社会以及个体的合法支持,以及表示对法律负责——例如可以获得税收扣抵之类的优惠政策,而不是服从政府管制。

    如果半政府组织机构的法律制度环境是“政府备案自由活动型”的,那么,它们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不受政府管制,它们一切活动的后果仅仅对法律负责,而不是某个对其拥有生杀予夺之权的政府部门负责。这样的半政府组织具

第292章 入学风波(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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