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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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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5章 屠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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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年后,柳宗元着《驳复仇议》,驳斥陈子昂的主张。ranw?enw?w?w?.他认为刑和赏不能同时施加、自相矛盾,‘诛其可旌,是谓滥刑,旌其可诛,是谓滥赏’。换而言之,道德和法律的根本精神是一致的,一个人的道德再好,不能成为减刑的依据。

    然则陈子昂为什么看不到这一点呢?这便是官法和民法有歧异之处。

    县吏杀人,其子报仇。这必是走投无路,求告无门才会出此下策。正常的人在遇有冤屈的时候都会诉之官府,报仇并不在于手刃仇敌,只要能将仇敌绳之于法,便可告慰于先人。武松怒杀潘金莲和西门庆,同样是在官府置之不理之后,为了不使兄长冤沉海底,才铤而走险。

    所以徐元庆杀掉县吏,如果不是其父冤死,完全没有复仇的理由,也不会引起庙堂上的争执。柳宗元说得好,官吏是代表律法的,一个人犯法受刑,是死于法,非死于官,没有私仇可言。

    只有冤抑沉痛,求告无门,才可以称之为仇。

    陈子昂之所以有这么奇怪的提议,未必是见识不如柳宗元。而是想官和民两面讨好罢了。

    诛杀徐元庆,是为了维护官法,维持统治,是以不论是非,不问曲直。表彰他的孝行纯属猫哭耗子假慈悲,汉晋以下无不尊崇孝道,归根到底还是为了维护统治。只不过孝本身是一种价值极高的道德,对于人类的繁衍生息意义重大,确有维护的必要。

    帝制时代基本上是官法、王法高于一切,所谓阳儒阴法,法就是申韩之法,也就是官法、王法。这种法制是以维护统治秩序为首要目标的,很多时候都要损害百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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