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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酒醉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三年来关家人不断上诉,他们所持的证据是——第二天容应鱼是要参加大提琴比赛的,而在那晚甚至被抓前,她的同学们和酒吧里的人都可以确定,她并没有任何精神失常的行为等。
但容爸妈也为女儿作证,在她十一岁开始,她常有幻想症,总说梦里见到的人在她的身边。
当晚酒吧的监控也表明了应鱼的举止像在和边上空无一人的座位在进行交谈。
但关家请来的律师说:“那是对方喝醉酒的状态下,这种行为是正常的,所以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最后一句话‘酒醉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虽然随后应鱼被送进了精神病院,由主治大夫的观察最后确诊应鱼为——隐藏性精神病患者。
但这三年来关家还是不断的上诉,直到这第三年,应鱼出院,主动承认当年她是喝醉了,并没有失常,但是也同样表明——她没有杀人。
那年岳览二十七岁,刚成立的事务所,接到了第一个案件,他兴致勃勃,却在见了被告的当事人后……他爱上一个杀人犯?
开庭那一天,应鱼还穿着病服,脸色苍白,已染
一四一、对方律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