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派全权大臣与中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中国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日本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规,一律无异。日本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日本应准添设下列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中国侨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一、东京市。
二、新舄市。
三、扎幌市。
四、横滨市。
五、京都市。
六、广岛市。
七、高知市。
中国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所开各口岸驻扎。
第二、中国轮船得驶入下列各口岸,附搭行客,装运货物:
一、东京、新舄、扎幌市、横滨、广岛、函馆、名古屋、松山、冈山、下关十市。
二、中国臣民在日本内地购买经工作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綮存货。
三、中国臣民得在日本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出口,只交所订进口税。中国臣民在日本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在日本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中国臣民运入日本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后如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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