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 2 部分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选举制度

    选举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

第 2 部分(8/23)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