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 1 部分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1、省、直辖市政府的组成

    省、直辖市政府由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直辖市政府领导人员产生后,应在2个月内由正职领导人员提请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并报国务院备案。

    在省、直辖市人大闭会期间,省长、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从副省长、副市长中决定代理人选,直到省、直辖市人大下次会议时再进行补选。

    在省、直辖市人大闭会期间,副省长、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省、直辖市政府的任期每届为5年。

    地级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市长、副市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地级市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如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应在市长、副市长产生后的2个月内根据市长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省、自治区政府备案。

    3、县、县级市、区政府的组成

    县、县级市、区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第 1 部分(16/23)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