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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四)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

    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就是在省与县、县级市之间建立一级正式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形成省-地级市-县、县级市-乡(镇)的地方行政组织体制。

    这一体制要求地级市政府同时具有管理农村和城市的双重职能。

    主要模式有:

    1、地市合并。

    将地区行政公署与行署驻地的地级市政府合并,建立新的地级市政府管理县、县级市。

    2、划县入市。

    将地级市周围一定数量的县、县级市划归原先不管县的地级市,由地级市政府管理。

    3、建市领县。

    将县级市、镇升格为地级市,或将地区行署机关直接改为地级市政府机关,建立地级市政府,并管理县、县级市。

    (五)县级市政府

    县级市政府是在符合国家设市标准的较小地域内设立的城市政府。

    县级市一般是由县属镇发展设立或撤县建市设立的,一般有较强的农业地区行政管理的色彩。

    县级市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级市政府,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

    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市政府,受地级市、自治州政府的领导。

    县级市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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