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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省政府作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省政府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省政府的各项工作,改变或撤销省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省政府有权统一领导辖区的市、县、乡、镇等各级政府的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

    (二)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

    省、自治区的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所设立的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行署)。

    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它所管辖的区域也不是一级行政区域。其基本职责是代表省、自治区政府指导、协调所属县、市的工作。

    行政公署设专员一人、副专员、顾问若干人,由省、自治区政府任免。

    行政公署实行专员负责制。

    行署由专员、副专员、顾问、专员助理、正副秘书长组成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讨论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专员最后决定。

    行署成员无法定任期,人员变更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有关规定而定。

    行署设立工作机构,一般称为局,大致在40-50个之间。

    四、城市政府

    (一)直辖市政府

    直辖市政府是中国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

    直辖市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国务院有权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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