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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losureofinterestsordinance和证券内幕交易条例securitiesinsiderdealingordinance。
可以说,1987年的股灾对香港的证券市场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而个中原因不乏相关利益人的内幕交易行为。香港遂于1988年引进了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了证券利益披露条例,但这个条例直到1991年才宣布生效。证券利益披露条例的目的在于公开内部人的持股及其变动情况,防止内部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该条例规定了两类人负有利益披露义务,一类是公司管理人员,包括董事、行政总裁chiefexecutives及实际上履行董事、行政总裁职能的有关人员。其中,行政总裁相当于国内公司法所规定的经理,在香港行政总裁是指由公司聘用的、在董事会的直接授权下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负责公司业务活动的人,公司可以有一个或多个行政总裁;另一类是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的大股东substantialshareholders,并且包括大股东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受其控制的机构acorporationcontrolledbyhim。这两类人员在开始担任职务时或开始取得相应地位时,都负有初始披露义务;此后,如果股份或地位发生变动,还要作持续的信息披露。至于需披露的内容及时间,要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
证券利益披露条例实际上是香港为防止内幕交易所设立的第一道防火墙firewall。但是,对付这样一种复杂的违法行为,光是预防性措施远远力不从心。当前道防火墙被突破后,内幕交易将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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